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趣【典】堂 | “宠”爱有方!争当文明铲屎官,千万别掉“链”哦~
时间:2021-11-30 浏览:529 次








丨图片来源于网络公益宣传

近期,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





“老太婆耍赖可以,我拿命来控告,我死了,这辈子她们都别想安生。”
“我要让小区再无遛狗不牵狗绳。”
——当事人小卢生前发声

11月13日凌晨,武汉金地圣爱米沦小区
一女士在顶楼32楼,纵身一跃
结束了自己年仅35岁的生命
她正是”以死控诉“的事故主角卢孝林
事情缘由
小区内一老太太”遛狗不牵绳
小卢”正当防狗”,不料
引来对方长达两个月的人身攻击与精神折磨
滋事者的嚣张跋扈,不知悔改及控告无门
也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



业主们摆花悼念

早在2021年5月1日起

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将正式施行

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




图片来源:央视新闻


看到这则新规定

大家拍手叫绝,小Q也甚感欣慰

近年来,养宠逐渐成为一种新风尚

随之因“不文明养宠”而引发的争端也频频发生

“遛狗不栓绳”、“宠物咬人”、”宠物扰民“、

“宠物随地排泄”等等

都是社区纠纷产生的导火索



宠物无辜,主人有责
一句“我狗狗很乖,不会乱咬人”
不能成为遛狗不栓绳的理由
一句“社区养宠,是我个人合法权益”
也不能成为嚣张养宠的挡箭牌

因为这不仅影响了邻里和谐与安全
更上升至法律责任,属违法行为
下面,例行与小Q进入《趣典堂》普法时间~






📌 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

 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 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

📌 根据《动物防疫法》规定

第三十条  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,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,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
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
街道办事处、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,做好本辖区流浪犬、猫的控制和处置,防止疫病传播。
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,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。
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。

📌 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
第七十八条 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七十九条  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八十条  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八十二条  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八十四条 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害他人生活。


依法文明养宠,才是真的爱宠

那么,各位铲屎官们在日常生活中

应该如何文明养宠呢?小Q在线认真教学~




  • 不要以“自家宠物很温顺,不咬人”为由,遛狗不系犬绳,不佩戴犬牌。外出一定做好安全措施。

  • 对饲养的宠物要看管好,不能遗弃,也要防止其逃跑。如果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原来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  • 除了要遵守《动物防疫法》外,也要及时关注本地的养犬等动物饲养实施办法。
  • 对自己犬只及时实施免疫接种,办理健康免疫相关证明等登记证明,并按时年检。


倡导文明养宠,营造良好社区氛围
尊重生命、关爱动物、创建和谐
弘扬家趣新风尚
以爱心与责任守护美好家园
让温暖驻足,陪伴长久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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